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