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三章 流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流转双方名称;(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