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二章 流转范围和程序第十条有效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