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未知(-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