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未知(-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