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未知(-1)组织和个人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保护或者享有的权益,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