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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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机关或者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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