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行政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未知(-1)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可以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信誉免检。行政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经本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人员及负责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