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行政行为规范第五十二条未知(-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本条例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行政部门拒绝或者借故拒绝执行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企业有权向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及其督查机构投诉,人民政府及其督查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