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已修改围海、筑坝、河道整治、采矿、山地开发、森林采伐等,要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禁止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区和水域以及重要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巢、穴、洞等生存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