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七条已修改省、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和送交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