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以非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因疾病、伤残、自然淘汰、种源交换、更换血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屠宰、出售、赠送、交换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类别报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