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领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方可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