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