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工作,经人工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后代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定单位收购、经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