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捕)区和禁猎(捕)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猎捕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报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禁猎(捕)区、禁猎(捕)期、禁用工具和方法,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