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在猎捕作业完成后五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查验。误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当及时救护,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如不采取救护措施造成死亡的,视同违法捕杀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