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

基金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国内外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