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一)地方财政拨款;(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三)国内外捐赠资金;(四)其他资金。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