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已修改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经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