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家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生产基地;

(二)土质、水利条件较好和高产、稳产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用地;

(五)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区。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