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家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生产基地;(二)土质、水利条件较好和高产、稳产的耕地;(三)正在实施改造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用地;(五)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