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下列三级:(一)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高产稳产、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二)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三)三级基本农田:前两项规定以外的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