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拨出建筑面积的5%至7%作为商业网点用房;拨出商业网点用房有困难的,经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按建筑总造价的5%至7%缴纳商业网点配套费。目前执行5%,以后提高征收比例,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