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新建居民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先到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凭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手续,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该条设立的新建居民住宅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到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废止。 代建商业网点竣工后,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凭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代建手续,进行资产评估,接收资产。商业网点经营者应按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途经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