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商业网点的建设,应按照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进行。 统建商业网点是指政府投资、集资统一建设商业网点;配建是指在居民区、工矿区内配套建设商业网点;代建是指建设单位代国家建设应拨出的商业网点;自建是指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建设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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