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取消其在本届再次竞选的资格。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