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八章 违法处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