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