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