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按下列规定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

(一)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拨款或信贷贴息;

(二)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可根据实际偿还能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免收或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