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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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已废止

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不得指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单位, 不得强行推销或者指定购买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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