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维护、维修等措施,使在用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复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