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维护、维修等措施,使在用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复测。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