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