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在用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