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八条有效违反第五条规定而吸烟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处以10元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