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七条有效进入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禁烟的职责;(三)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