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消防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