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