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