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十条已废止受委托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