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