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三十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建立复议机构和制度,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并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