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调处民事权益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

对疑难、复杂争议,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