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机关调处民事权益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对疑难、复杂争议,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