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行政机关调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全面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或者裁决。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