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尚无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执法程序,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