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适用法律准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理适当。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