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二十条已废止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准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处理适当。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