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事项需由两上以上行政机关协同执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行政机关职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确定。行政机关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9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