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必须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