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分别由下列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临时雇请的人员,由雇请单位管理;(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人员、私营企业经营者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三)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的人员,由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