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分别由下列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临时雇请的人员,由雇请单位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请的人员、私营企业经营者由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三)从事家庭劳务和无业的人员,由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管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