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