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及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