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非法出具婚育证明、摘取宫内节育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夫妻患有遗传性疾病,需进行鉴定者除外),出具虚假诊断证书、节育手术证明,假做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者,以没收违法所得,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前款行为而导致计划外生育的,对责任者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